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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佳友:民法典人体基因编辑条款的治理价值

来源: 阅读:发布时间:2020-12-02编辑:郑伟

11月3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皇冠9393体育平台官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教授做客皇冠9393体育平台官网,并在皇冠9393体育平台官网105会议室作了题为“民法典人体基因编辑条款的治理价值”的讲座。讲座由皇冠9393体育平台官网副院长徐军华教授主持,皇冠9393体育平台官网哲学系教授、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雷瑞鹏教授,皇冠9393体育平台官网民商法学科姜战军、王天习、张定军、蒲莉、李雅男老师作为与谈嘉宾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徐军华对石佳友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详细介绍了石佳友教授在我国民法理论研究、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学术贡献与成就。随后,石佳友教授分别从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国内外针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立法现状、民法典第1009条的内容解析、民法典基因编辑条款的治理价值四个方面进行阐释。



石佳友教授介绍了基因编辑技术以及围绕该技术产生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CRISPR/Cas9基因组编辑方法使得人类可以高效、精确、程序化地修改人类基因组,在生命科学研究中意义重大,但该技术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难题。从客体上,该项基因编辑技术可分为体细胞基因编辑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两类,其中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具有遗传性,会对被编辑者的后代甚至社会产生影响。从功能上,人体基因编辑还可分为治疗型基因编辑、预防型基因编辑和增强型编辑三种,前两者重在对疾病的治疗和预防,而第三种基因编辑则会使个体在体力、智力等方面取得优势地位。但由于人类基因片段高度精细且复杂,既有的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被严格限制,2018年“贺建奎事件”引发社会担忧和谴责的主要原因也其编辑的对象为生殖细胞。此外,体细胞基因编辑及生殖细胞编辑技术会涉及对人的改造,有可能会改变近代以来法律关于人的定义、主体性、自由意志、责任承担等问题的理解,更可能沦为父母追求“基因完美”的手段与工具,进而冲击人的尊严和生存价值,引发新的社会不平等,甚至导致人本身被异化。

石佳友教授介绍了国外针对基因编辑的代表性立法。他首先介绍了199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又称《奥维耶多公约》),该公约第2条明确强调人类的利益和福祉必须优先于社会或科学的利益,禁止以“强化”(enhancement)为目的的基因编辑和对人类生殖胚胎的基因编辑,公约还对编辑人类基因的科学研究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例如第13条将“寻求改变人类基因组的操作”限制为仅能出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目的”,并且其目标不在于引入任何后代的基因组的修改。公约第18条禁止为研究目的创造人类胚胎的行为,第21条禁止利用人体及其组成部分获取商业利益,第28条还设置了针对生物和医学问题进行公共辩论的要求。石佳友教授表示,法国作为《奥维耶多公约》制定的主要推动者和参与者,公约的精神也反映在了《法国民法典》第16-4条,该条禁止一切以人的选择为目的的优生学实践,还禁止对生存或死亡的人进行生殖性克隆的实践。石佳友教授还从社会正义与团结原则、全球合作、国家监管等角度,介绍了2018年英国纳菲尔德理事会就基因编辑问题的看法。

石佳友教授分析了我国人体基因编辑的立法,并详细解读了《民法典》第1009条的内涵。《民法典》第1009条、《生物安全法》第55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336条均涉及对人体基因编辑行为的规制。《民法典》1009条“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生物安全法》第55条“不得危害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表述上存在差异,差异的主要因为在于前者立足个体权利保护,而后者注重国家整体安全。由于人体基因编辑涉及人格尊严、生命尊严,而这些尊严被同样被民法典第102条、第1003条所保护,因此《民法典》第1009条的介入具有必要性。第1009条调整范围是“医学和科研活动”,其中的医学活动是指对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科研活动一般具有公益非营利性质,因此无法包括基于商业利益驱动的基因编辑研究活动,在解释上需要扩大该词的含义。第1009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引致规范,被引致的规范除了《生物安全法》,还包括《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第1009条“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保护的主体应包括基因编辑婴儿和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提供者(如母亲),在危害健康与治疗收益并存的情况下,应根据风险/收益原则进行比例性评估。“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主要指不得违背生命伦理道德和职业伦理道德,但由于“伦理道德”这一概念具有高度开放性,借鉴法国的伦理审查模式,即在生命和健康科学领域设立国家层面的、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伦理咨询机构,对于完善伦理审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第1009条的“公共利益”主体范围既包括现有世代,还包括未来世代,“公共利益”的内容应当包括基因安全,生物安全等“国家利益”以及不特定主体的“人体健康”。

石佳友教授总结了基因编辑条款的规制目的与治理价值。2020年《遗传性人类基因编辑》报告的内容来看,法律对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规制的目的并不在于完全禁止这一技术的继续研究或发展,而是尽可能将其消极效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民法典》第1009条不仅为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提供了行为指引,而且还为后续立法设定了原则与参照。第1009条重申了尊严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伦理、法律维度的公共辩论的产生。第1009条和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形成互补和协同规制的体系,加强了对科技伦理的治理,并为人类遗传基因编辑的国际合作奠定了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在讲座的自由讨论环节中,雷瑞鹏认为,“贺建奎事件”暴露出的人体基因编辑技术风险、科学家职业伦理缺失、科研机构伦理审查机制失效、法律规制缺位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石佳友教授从民法典角度对人体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谈到基因编辑涉及的生命伦理时,她表示,虽然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科研现实等因素影响着人体基因编辑的法律制度框架,但围绕人体基因编辑的伦理讨论具有普遍性,法国在基因编辑伦理价值的讨论和研究值得我们进一步学习和借鉴。在构建法律规制框架,平衡科学研究的需求与人体基因编辑技术风险时,可以依据不同种类的生殖细胞进一步划定生殖细胞基因编辑的范围,英国对人体胚胎研究进行时间限制的方法也值得我们借鉴。此外,加强科学界与人文社科学界的对话与交流,改革科研机构伦理审查的人员组成、监督机制,发挥“软法”对科研团体治理功能,对于建立全面科学的法律治理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姜战军认为,人体基因编辑技术是对人类的改造,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当代社会提出了“什么样才是人,什么才是人的生活”的价值拷问。在未经历深厚人文主义基础的历史背景下,《民法典》第1009条强调了人的尊严与神圣价值,对于改变当前技术理性日益膨胀的现象,发挥哲学、伦理在法律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具有积极意义。民法作为人法,具有民事宪法的功能,因此民法典不能仅设置人体基因编辑条款的引致规范,还应当规定人体基因编辑的约束性规则,让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处于民法典约束性规则统辖之下,以防止行政立法与民法基本价值精神相悖。在技术进步的福祉与技术风险并存的情况下,应当如何权衡各种价值,法律应当规制哪些内容,应当采取何种手段规制都成为具体规则设计的前置性问题,姜战军教授表示,在对科学技术的规制态度上,他更偏向于欧盟相对保守的模式,相较于科学界团体自律和自治,国家层面的硬法或许更适合当今中国的现实

张定军谈到,基因编辑技术带来的益处与挑战并存,在应对基因编辑、人工智能等技术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难题时,如何形成对这些问题的价值共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民法典》第1009条强调了伦理道德和人类尊严的理念,无疑为法学界回应其他科技难题时,提供了讨论的价值和制度基础。此外,由于1009条“伦理道德”的高度开放性,伦理审查制度成为必要,但如何构建伦理审查机构的法律责任可能也是未来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此外,王天习、蒲莉、李雅男分别就如何看待宗教伦理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否定态度问题,利用基因编辑技术生产的母亲与婴儿的身体健康权救济问题,禁止代孕对女性生育权的影响问题与石佳友教授进行交流。现场的学生还向石佳友教授请教了人体胚胎能否被扩张解释为民事主体,相关主体违反第1009条的法律责任问题。

讲座尾声,徐军华感谢了石佳友教授的精彩讲授以及雷瑞鹏教授等与谈坛人的精彩发言。他谈到,石佳友教授对民法典1009条的文本内涵、立法目的、适用问题的解读深刻而又全面,对人体基因编辑条款治理价值的阐释有助于我们从法学、伦理学、哲学、宗教、国际法等角度全方面地理解高科技时代的法律问题。雷瑞鹏教授对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学分析,增强了讲座的理论前沿性和学科交叉性,拓展了法律人研究人体基因编辑的视野,本次讲座丰富的内容也使得在场师生收获满满。最后,全场师生再次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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